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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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