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