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 手续。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