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 手续。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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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