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 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 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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