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 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 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 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 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