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第二十一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