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 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 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 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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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