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 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 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 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 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 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 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