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 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 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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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