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 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 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 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 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