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 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 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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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