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六条

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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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