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六条
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