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五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 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 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条件。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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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