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 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 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 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 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 记录。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