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免缴业务应当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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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