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出口信保公司分支机构由机构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监督管理。出口信保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公司。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有业务需要的,出口信保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
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可由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跨省经营。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加强跨省经营业务管控,并向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备案。根据业务需要,经总公司授权的部门或省级分公司可以通过统括保单方式,承保同一法人或集团在不同地区的业务。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