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激励约束
第五十九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国家政策和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发挥政策性职能的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薪酬水平应当综合考虑政策性职能发挥情况、合规情况、风险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实行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支付期限应当充分考虑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支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