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偿付能力管理
第五十二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降低控制风险,每年开展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自评估,明确自评估工作机制和程序。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偿付能力管理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降低控制风险,每年开展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自评估,明确自评估工作机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