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条
第六章 偿付能力管理
第五十条
出口信保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应当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偿付能力管理
出口信保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应当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