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三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加强分支机构管理,统一制定分支机构组织设置、职责权限和运营规则,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控制度,实现对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过程控制,每年开展分支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内部控制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加强分支机构管理,统一制定分支机构组织设置、职责权限和运营规则,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控制度,实现对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过程控制,每年开展分支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