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机构层级、人员分布、业务特点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部控制评价由董事会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当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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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