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制定应急管理制度,说明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在压力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涵盖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并定期更新、演练或测试,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紧急或危机情况。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制定应急管理制度,说明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在压力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涵盖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并定期更新、演练或测试,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紧急或危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