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满足国家和金融行业安全要求的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治理、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加强业务连续性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提高信息技术对经营管理的保障水平,确保安全、持续、稳健运行。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完善信息系统,持续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和数据质量,建立完善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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