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完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评估体系,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优化国别承保政策,建立健全集中度管理,有效控制国别风险。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为国别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准确计提国别风险有关的责任准备金。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完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评估体系,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优化国别承保政策,建立健全集中度管理,有效控制国别风险。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为国别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准确计提国别风险有关的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