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系统收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险相关信息,不断提升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排查机制。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系统收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险相关信息,不断提升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排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