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从产品开发与管理、承保与理赔管理、再保险管理、准备金评估等环节管理保险风险,制定各环节的保险风险管理制度,定期监测和计量保险风险,提升环境和社会风险管控能力,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审批流程。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建立有效的再保险管理制度,控制自留风险。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从产品开发与管理、承保与理赔管理、再保险管理、准备金评估等环节管理保险风险,制定各环节的保险风险管理制度,定期监测和计量保险风险,提升环境和社会风险管控能力,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审批流程。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建立有效的再保险管理制度,控制自留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