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做好出口信保公司及附属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设计和实施工作,明确对附属机构管理的权限、流程和责任,指导附属机构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并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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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