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公司战略、风险状况和业务属性,制定风险管理政策,设定风险偏好,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
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偏好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价和必要的调整。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公司战略、风险状况和业务属性,制定风险管理政策,设定风险偏好,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
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偏好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价和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