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垂直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牵头全面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强化对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资源及管理权限,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形成风险管理条线与业务条线间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