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适合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加强风险管控,构建与职能定位、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适合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加强风险管控,构建与职能定位、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