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具有相应的宏观政策水平,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善意、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不得怠于履行职责或越权履职。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具有相应的宏观政策水平,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善意、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不得怠于履行职责或越权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