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由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组成。
高级管理层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
高级管理层由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组成。
高级管理层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