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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