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采种期内进行。 采种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成熟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因特网等形式对外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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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