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采种期内进行。 采种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成熟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因特网等形式对外公布。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