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不成熟林分抢采掠青以及损坏母树的树皮、树干、枝条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