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不成熟林分抢采掠青以及损坏母树的树皮、树干、枝条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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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