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处理。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