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