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对其生产者、经营者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