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完成质量抽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抽查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 质量抽查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总结; (二)抽查结果汇总表; (三)林木种子质量总体状况评价; (四)有关单位提出异议、复验等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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