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执行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下达《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知书》。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持《林木种子质量抽查通知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抽取样品并进行检验。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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