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执行。 承担质量抽查工作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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