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的对象和重点是: (一)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贮藏的用于销售的林木种子; (二)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林木种子。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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