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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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