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