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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