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适当组织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 (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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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