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