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