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