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第三十八条中央企业参与突发事件救援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国资委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国有资本预算补助,并在当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考虑。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