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应急管理职责的,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具有以下情形的,国资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导致事件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