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社会救援第三十四条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救援的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的实时信息。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