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社会救援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电力、通讯、油气、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