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社会救援第三十二条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电力、通讯、油气、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