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解除应急状态,并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开展或协助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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