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