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工作要求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